C114讯 11月14日消息(颜翊)11月10日,工信部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携号转网”全国推广工作进度安排,各电信企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已完成全国“携号转网”系统建设改造,相关系统已于11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
今日,三大运营商皆在官方网站公布了《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工信部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三大运营商实际制定,对“携号转网”的服务原则、服务范围、申请条件、所需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做了详细介绍。
《实施细则》显示,现阶段不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号码包括:
(一)卫星移动业务号码:网号为1349、174等号码;
(二)移动通信转售号码:网号为170、171、162、165、167等号码;
(三)物联网号码:物联网专用网号(如146、148、149、140-144、1064号段等)号码以及其他用于物联网应用的普通公众移动通信网号码;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
《实施细则》还对携号转网使用权责划分进行了说明,在网络切换完成前,携号转网用户的原移动电话卡正常使用,由携出方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切换完成后,携号转网用户的原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同时新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由携入方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携入方应当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
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当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最初使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附中国移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实施细则与中国移动基本一致)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结合中国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原则
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客服人员培训,统一服务规则,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服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现阶段不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号码包括:
(一)卫星移动业务号码:网号为1349、174等号码;
(二)移动通信转售号码:网号为170、171、162、165、167等号码;
(三)物联网号码:物联网专用网号(如146、148、149、140-144、1064号段等)号码以及其他用于物联网应用的普通公众移动通信网号码;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携出申请条件
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的号码,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入网(以下称为“实名入网”)。其中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现阶段单位证件入网的政企客户应当将号码过户至自然人名下,再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
(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三)与携出方结清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例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四)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五)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日(自然日)。
四、携入办理材料
用户在中国移动办理携号转网携入服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证件(同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
(二)有效的携出授权码;
(三)申请携出服务的号码相对应的移动电话卡;
现阶段原则上不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携入服务。
五、携出申请与携入办理流程
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须先向中国移动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中国移动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到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携入方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携入服务,须先向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满足携转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到中国移动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中国移动为用户提供新的移动电话卡。
六、携出服务
中国移动作为携出方时,为本网用户提供携出条件查询服务、携出限制解除服务及携出授权码申请服务。
(一)携出条件查询服务
用户通过编辑短消息“CXXZ#姓名#证件号码”发送至中国移动官方客服短消息平台10086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10086及时反馈用户查询结果。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将在反馈查询结果的同时告知用户受影响的业务,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将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满足条件的原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以及咨询途径,并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现满足条件的咨询。
(二)携出限制解除服务
不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及存在携号转网受影响业务的,用户可以申请解除携出限制。
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解除限制的,中国移动在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携出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将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用户可通过中国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上营业厅或10086客服热线查询具体营业厅名单。
对于不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的,用户申请办理在网期限限制解除服务并满足解除条件时,中国移动将在24小时内允许用户携号转网;对于存在携号转网受影响业务的,用户申请办理解除携出限制服务后,中国移动将即刻允许用户携号转网。
(三)携出授权码申请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编辑短消息“SQXZ#姓名#证件号码”发送至中国移动官方客服短消息平台10086申请携出授权码,10086及时反馈用户申请结果。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将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并做好携出风险告知,风险告知要真实、准确、客观;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将及时告知用户相关影响和解决方案,并经用户确认后为其提供携出授权码。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1小时,失效后可再次申请;在授权码有效期内用户仅能办理缴费、充值、挂失、解挂、补卡及密码重置业务。
七、携入服务
中国移动作为携入方时,可在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内为拟携入本网的用户提供携入服务。营业场所包括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等渠道。用户可拨打中国移动10086客服热线咨询营业厅的营业时间。
(一)落实实名制要求
用户办理携入视同新用户入网,将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要求办理。
(二)告知注意事项
有关携号转网的注意事项,中国移动营业厅将通过《敬告用户书(携入用户)》明确告知用户,敬请关注:
1、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2、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3、用户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出服务时未出账的费用;
4、用户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信用度、VIP级别及各种优惠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5、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服务)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6、用户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社会上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
7、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请用户阅读《敬告用户书(携入用户)》,用户知晓并接受以上携入注意事项后签字确认。
八、携号转网使用
(一)权责划分
中国移动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携号转网用户的原移动电话卡正常使用,由携出方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切换完成后,携号转网用户的原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同时新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由携入方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携入方应当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
(二)余额和账单处理
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和提供的相关业务自动终止。携出方按照本网用户注销时的规则处理携出用户账户余额、提供账单服务。
(三)携出方费用追缴
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负责通知用户在约定的期限内结清与携出方之间的电信费用,并出具电信费用账单。用户应当按照缴费通知要求向携出方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携出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约定的方式追缴相关电信费用。
(四)网间障碍处理
中国移动已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五)号码归还要求
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应当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最初使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九、协议管理
(一)入网协议管理
中国移动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将说明下列事项:
1、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细则进行申请;
2、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时间节点;
3、携号转网服务办理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二)新协议管理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中国移动与用户新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将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
(三)老协议管理
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中国移动与用户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如未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中国移动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提供。用户对中国移动提供的解除协议条件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附则